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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房地产法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买房者诉讼请求
新快报讯 记者 邹柳洲 通讯员 黄彩华 报道 刘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交了定金2万元。因刘女士的银行信用不佳,银行拒绝给其发放贷款,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并履行。开发商拒绝返还定金。昨日,新快报记者获悉,法院认为贷款不成是刘女士的单方原因造成,索还定金依法无据,日前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0年4月,来自深圳的刘女士看中了东莞厚街某楼盘的一套房子。随后,刘女士提供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给开发商查询个人银行贷款问题。经查询,刘女士此次买房属第二套房贷,首期需五成。开发商与刘女士沟通查询结果后,刘女士认购了该套房,双方签订了认购书。刘女士立即支付了2万元定金。
2010年4月18日,刘女士打电话要求从深圳过来签约。银行回复称,因刘女士在银行还款逾期67次之多,加上新政的影响,于是决定不给她发放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和开发商均有积极履行认购书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而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认购书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刘女士的银行信用不佳,以致银行拒绝发放贷款。此后果是刘女士单方造成的,故刘女士要求开发商退回定金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近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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