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债务纠纷稳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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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债务纠纷

       当前,许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还是非常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实际经营者发生债务纠纷难免就会牵扯到业主。没有借款,却要偿还一笔数额不小的债务,很多业主无缘无故就成了“冤大头”。

【案情回顾】

        陈某于2009年开设一家川菜馆,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面临亏损,无奈之下,陈某决定将自己经营的这家餐馆转让给别人。李某闻讯,决定接手该餐馆继续经营,于是双方签订了转让餐馆的协议,但是由于疏忽大意,双方并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手续。在李某经营期间一直由吴某向其供应各种蔬菜,截至2010年6月份李某共欠吴某货款50000元。后李某由于经营不善,餐馆面临倒闭。在债务到期之时,李某已无法偿还债务。在追索无果的情况下,吴某将陈某和李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案件分歧】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该餐馆实际是由李某经营,自己仅仅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自从其将餐馆转让给李某之后该餐馆一直由李某经营,其从未向原告借款,也未收取、使用该借款,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吴某称,由于餐馆的营业执照上写的是李某的名字,其并不知道李某与陈某之间的转让关系。而且李某与其之间的对账单也是以餐馆的名义出具的,其完全有理由要求陈某与李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时候,若发生债务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可以说,现在社会上这种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就是说,当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时候,业主要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需要提起诉讼的时候,债权人往往会将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共同诉至法院,由此很多业主无缘无故就卷入了一起债务纠纷

       本案就是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陈某已经将餐馆转让给李某,该笔借款也是李某在经营餐馆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李某作为餐馆的实际经营人,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那么陈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呢?对于债权人吴某来说,其没有法定义务必须知晓陈某与李某的关系,他也只能从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情况得知该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并不可能得知其他内部转让情况。因此,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要求陈某与李某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合情合理。深圳律师|深圳法律咨询|深圳律师事务所 - 深圳律师在线咨询网

律师在此提醒,在个体工商户的转让过程中,除了要签订转让协议之外,还要及时去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因为一味图省事有的时候会带来更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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