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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四家破产企业清算组依法开展工作的暂行规定
粤高法[1999]3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申请后,于1999年1月16日分别裁定宣告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还债,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的规定,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清算组已由法院依法指定成立。为了严格依法、按规、参照国际惯例,公平、公正、公开地审理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案件,本院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于1月26日下发了《关于广东国投等四家破产企业清算组依法开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现形成此《暂行规定》下发,请遵照贯彻执行。
一、人民法院与清算组的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清算组对破产清算工作的事实负责,向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人民法院支持并依法指导清算组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对清算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高效、有序地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对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法院有权更换。清算组依法按照职责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完成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事项。在清算组内部可以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工作职能机构,明确各自职责。
二、清算组的职责
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职责如下:
l、接管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即控制破产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和占有现有资产。包括接管企业法人印章、合同专厂章、财务专用章、财务帐册和凭证、营业执照、合同等重要文件;接管企业的固定资产(动产和不动产)、流动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无形财产(如商标权)。
2、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对承认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提出意见并报法院审批,对有争议的,由清算组提出意见,由法院裁定。
3、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
4、清理债权债务。接受债权申报、编造债权债务清册。
5、保护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对破产财产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将超过诉讼时效,应及时采取中断时效的措施)。
6、委托评估、拍卖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破产财产。
7、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以清算组自己的名义参加有关破产财产争议的诉讼。
8、依法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方案,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通过后,执行该分配方案。
9、向债权人会议提交清算报告。
10、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1、完成法院指定的其他事项。
12、破产清算组按照法院批准的破产财产处置方案,具体处理破产财产的有关事务。
13、清算组有权聘请国际知名且在国内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本案具体的破产清算工作。
14、清算组有权把自身的职责分配到各中介机构,提出要求,明确职责,按规定完成任务。清算组对中介机构所进行的各项事务享有充分的审查权、监督权和否决权。凡清算组同意中介机构具办意见的,法律后果由中介机构负责;凡清算组否决中介机构的决定,自行作出决定的,法律后果由清算组负责。
三、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接管
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于1999年1月16日被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起即停止经营活动,丧失管理和处分其资产的权利。由清算组对其进行全面接管。全面接管主要包括:
1、接收破产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凡在关闭期间已由关闭清算组控制的,由关闭清算组即日转交破产清算组接收;仍由破产企业控制的,由破产企业转交破产清算组。移交时制作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签名各留存一份外,交法院一份。
2、接收破产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合同等重要文件。移交重要文件制作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签字并留存一份外,交法院一份。
3、接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厂动产和动产)、流动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无形财产(如商标权)。需要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由清算组报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动产除登记造册外,还应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产权凭证,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除已进行房改出售给个人的外,属于应当接管的破产财产;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在移交清单中注明持有人或保管人、动产存放处所;清点库存现金应注明币种、数量;注明有价证券的名称、面额等,一并记人移交清单中,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签字并各自留存一份外,交法院一份。
4、接收破产企业的财务帐册、财务凭证、银行开户帐户资料,制作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签字并各自留存一份外,交法院一份。
5、对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进行管理,确定各留守人员的留守期限、职责和工资待遇等。留守人员的工资福利由清算组负责发放。
6、接收破产企业的人事档案,会同企业负责人事管理的人员,编制破产企业员工清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的广东国投员工分流方案,确定安置、分流对象,落实安置、分流方案。(按省委省政府决定,此项工作由原广东国投党组负责落实)。
7、对广东国投所属的非破产全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按照省政府的决定继续实行关闭期间的“双签”制度。
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经清算组审查认为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破产企业团继续经营而形成的经济往来款项,须经清算组审批,并经清算组同意开设的银行帐号。破产企业物业可以继续出租至破产终结前,应收取租金;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8、对破产企业投资的资产进行管理。①接管破产企业的投资合同等文件;②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全面情况;③以投资者的身份参加被投资企业的管理;④做好评估、拍卖投资权益的准备工作。
9、对破产企业日常开支的管理与控制。
①严格控制支出留守人员工资、清算组人员出差费用、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
②为全体债权人整体利益而支出的清算费用。
清算组聘用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与清算组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收费标准。
③建立必要的清算财务制度。
四、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追收
追收广东国投等四家破产企业的财产,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破产清算组应向受理法院书面报告追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情况。追收破产企业财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追讨清算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二是回收清算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
(一)追讨清算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
1、破产清算组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通过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清理、审计、登记造册,确定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的具体数据。
2、确定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应审查是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l)破产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破产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实际发生经济往来关系。
3)有其他民事主体对破产企业负债的事实依据。
下列情况,不应确定为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l)没有具体凭证。
2)属于破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和应当支出的费用。
3)债务人已经还款,破产企业尚未入帐的。
4)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款。
5)应当行使抵销权的,债务人已行使抵销权,破产企业原来记载的应收款。
3、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l)由破产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进行审计,并形成应收款帐册。
2)由破产清算组律师根据会计师提交的应收款帐册,找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务经办人,询问核对应收款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
3)由破产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及掌握的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一览表,并提交法院。
4、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全部的对外债权确认完毕后,即应展开追讨工作,追讨步骤如下:
l)弄清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债务人的全称。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联系办法等,并按已知债务人、未知债务人、境内债务人、境外债务人,分别列表造册。
2)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
3)对已知债务人,核对数额,列明清单,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申请《偿还财物通知书》。
4)协助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物通知书》。
5)做好追债登记工作。
6)做好追债跟踪工作。
5、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偿还财物通知书》,在规定的58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首先由破产清算组对债务人的异议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法院裁定。
6、破产清算组对债务人异议的处理意见,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法院,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l)异议人的自然情况。
2)《偿还财物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地点、回执签收情况、提出异议时间、异议的有效性。
3)异议内容、证据及其有效性。
4)破产清算组掌握的证据情况。
5)破产清算组审查结论。
6)请求。
7、清算组在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过程中,认为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向受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8.破产清算组在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时,应当注意,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9、破产清算组在追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遇到下列情形时,应分别处理:
l)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本身破产的,破产清算组应当以债权人的身份到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破产企业为担保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清算组应在破产财产分配后,以债权人身份向被担保人追偿。
3)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本身没有偿还能力,但其在外有股权投资或在外有债权的,破产清算组应依有关规定向其投资企业或债务人追讨。
4)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且债权人为多数人的,破产清算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或申请债务人破产。
10、破产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须向法院报告对外债权的追讨情况。提交法院的报告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l)破产清算组成立时间及组成情况。
2)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界定情况。
3)对已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分类列表造册。
4)破产清算组对外债权的调查情况。
5)《偿还财物通知书》送达及签收情况。
6)债务人提出异议及处理情况。
刀债务人的还债情况及财产状况。
8)实际追讨的结果。
9)破产清算组对尚未追回的对外债权的打算。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回收清算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
l、破产清算组应全面了解和掌握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并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三种不同投资形式,分别进行回收清算工作。
2、回收清算破产企业的项目投资,即破产企业参与某些项目运作、经营并实际投人资金的投资形式,破产清算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审查了解项目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投资的法律文书、破产企业的实际投资情况、项目本身的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
2)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
3)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是对破产企业的投资权益进行有偿转让;二是如果破产企业的投资权益转让不成,则应对该投资项目本身进行清算,与其他投资方将该项目转让,再按投资协议及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3、回收清算破产企业的证券投资,即破产企业投资购买国家允许发行的各类有价证券的投资形式。破产清算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审查了解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证券投资凭证情况、产权归属情况、现状及证券市场的行情等。
2)指定会计师对此投资进行审计。
3)对投资的证券进行处理,上市的证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收回投资。
4、回收清算破产企业的股权投资,即破产企业投资成立的新的企业法人,并拥有该企业法人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投资形式,包括合资和独资二种形式。
5、对破产企业与他人合资兴办企业,对所兴办企业拥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权投资的回收清算,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l)审查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注册登记、股东投资、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等情况。
2)委托会计师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委托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拥有的股权进行评估。
4)对破产企业拥有的股权进行转让或拍卖。
6、破产企业独资兴办企业,对所兴办企业拥有百分之百股权的股权投资的回收清算,即对破产企业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处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审查了解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注册登记。
注资到位、资产负债、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情况。
2)委托会计师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全面的资产清理和财务审计。
3)委托评估机构对全资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
4)根据评估结果,按下列原则处理:全资子公司资大于债的,破产清算组应对全资子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全资子公司资不抵债,且转让或拍卖不成的,不列人破产财产。
7、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作出处理前,须向法院提交处理方案,经法院核准后实施。处理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投资处理结果。
五、清算组对破产债权的清理
l、接受法院委托,按照法院提供的债权申报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作好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工作。
2、债权申报的期限为1999年1月16日至1999年4月16日共三个月。
3、对债权人原在关闭清算期间及破产期间登记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确认通知书。债权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理法院审查栽定。
4、对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之一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其债权的担保人亦为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之一,应当允许债权人同时就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向两家破产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
5、登记的债权必须是债权人对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享有的,并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请求权,
6、在债权登记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债权有无设立财产担保。
7、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8.凡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作为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之一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额作为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并参加分配。
9、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其作为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已签发或背书转让汇票、本票、支票,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的,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有权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
10、对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可以申报债权。
11、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所有权,清算组将情况及证据报法院审查后,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财产。
12、债权人对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申请抵销。
13、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的变现
(一)破产财产范围
1、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货币和非货币的动产、不动产等现存的、可控制的财产。
2、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1)清算组接受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或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或者清算组追讨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对外债权所取得的财产;
(2)清算组决定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继续履约而取得的财产;
(3)法院或清算组决定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继续生产经营所取得的财产;
(4)已有的破产财产所生孳息;
(5)清算组转让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对外投资的权益、合同权益而取得的财产;
(6)清算组针对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所追回的财产。
3、应由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商号等。
4、担保物变现价超过其担保债务的,超过部分为破产财产。
5、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购买,实际由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出资购买的财产,如房产、信用卡、各有价值可转让的会员证、消费卡及押金等,实际由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出资购买的交由其员工使用的财产,如移动电话等,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未进行房改的员工福利性住房。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
l、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上述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的大宗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专利、商标、商号、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都应进行评估,以便变卖和拍卖。
2、已作担保的担保物由于涉及抵押权人和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在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情况下只是对担保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价值仍是破产财产,故对担保物也应进行评估。
3、对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应进行查帐或清产核资,在境外的对外投资,则按照当地法律追收其投资权益。
4、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破产财产的变现
l、破产财产变现应当公开进行,包括公开变卖出售、拍卖。
在变现前应由中介机构提出变现方案,经法院核准后,由中介机构具体负责破产财产的变现事宜。
2、不宜公开变卖或者变卖可能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协商转让。
3、公开拍卖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
(1)清算组将法院的破产裁定书及被拍卖的破产财产清单及产权手续提交拍卖行(属动产的财产还应移交拍卖行),并办理交接手续。
(2)将评估报告交拍卖行,以评估价为拍卖底价。
(3)湘卖行发布拍卖公告。
(4)派人到拍卖现场,察看拍卖情况并制作拍卖记录。
(5)配合拍卖行办理破产财产产权过户手续,与拍卖行结算。
4、公开拍卖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拍卖手续程序与公开拍卖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相同。
5、公开变卖出售。
不宜拍卖的财产,如专业性强,不具广泛使用性,存量少又零碎的财产等可通过公开变卖出售。变卖时可发布变卖财产公告或公告加招标形式进行,价高者得。
6、无法变现或拍卖不出的破产财产,属于动产的,可采用实物分配方法,经合理作价后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再分配给债权人。
7、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对外债权未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追回的,也可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后分配给债权人。
8、拍卖不出的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全资子公司,且该子公司资不抵债,即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对该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为零的,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因此客观上不能行使财产请求权,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不列入破产财产。
七、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清算组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并对己变现的和未变现的财产分别说明。
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包括:
l、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但不包括属于他人的财产以及在破产宣告前已依法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在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经清算、评估并以公开、公平的方式及时转让所得价款。
3、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和其它实际损失,由清算组追回,列人破产财产。
4、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宣告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5、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后进行破产分配。
6、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所有的房产等建筑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的职工住房,除已进行房改出售给个人的外,属于破产财产。
(二)债权人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
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的规定,下列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聘用清算组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费用,审计、评估、拍卖、变卖财产等变现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破产企业债权差旅费等费用。
在优先拨付上述破产费用后,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境内、境外债权一律平等受偿,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率。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计算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率。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以财产变现、人民币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分配。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并由法院将裁定书发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凭裁定书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清算组在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当编制破产财产分配表。
八、其它
l、破产费用是进人破产程序之后至破产诉讼终结期间发生的费用。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在关闭清算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依法不得列人破产费用。
2、关闭广东国投期间的开支,除维持正常生产所需的费用列为广东国投正常开支外,其余部分不列为破产费用。
3、破产费用应当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的构成如下:
l)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保管费用(2)破产财产的保养、维修费用;(2)破产财产保险费;(4)破产财产的评估费;(5)破产财产的处理费用;(6)围绕破产财产的过户而发生的费用;(7)破产财产分配所支付的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包括:(1)为维护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环境而支出的费用;(2)清算组追讨对外债权而支出的费用;(3)破产企业进人破产程序以及清算组成立所支出的费用;(4)清算组报酬;(5)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6)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7)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劳动保险费用。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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