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与物流业企业如何适应《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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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劳动争议

劳动者撑起整个社会,在职职工更是社会的中坚力量。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创造并维系和谐共赢的员企关系是摆在企业面前的永久课题。《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企业从最初适应到灵活运用该法,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如何使该部法律成为企业运转的有力保障,完善合同条款内容,有效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发生,严格规范用工制度,都是企业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拟对制造与物流行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何尽快适应,以及特定行业常见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需要重视《劳动合同法》,更新原有认识。

一部新法的出台和实施,必然经过长久的酝酿。众所周知,立法具有滞后性,在经历了无数劳动调解与仲裁、诉讼案例后,全国人大常委员将劳动合同单独立法,足见其重要性。关于如何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在《劳动合同法》中可以找到答案,该法更具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在所有的适应环节中,首先要做的就是重视该法,企业仅仅知道有部法律实施了是远远不够的,更要了解并充分理解该法的条款和内容,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与劳动者首次签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严格依照该法执行。当今社会的公民法律意识在觉醒,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提高,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没有对劳动合同法无知的理由。

二、尽快修改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内容不符的原有劳动合同书,启用新版文本,与该法全面接轨。

各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了新的《劳动合同书》,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使用新版文本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更新原有合同内容,并根据企业特点制定与其配套的新的规章制度。

三、持久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让员工自愿同企业签订合同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对于制造与物流业来说,员工的高速流动性必然对企业稳定持续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在当前员工跳槽因素繁多情况下,企业难以要求员工与之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直接结果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企业需要沉淀文化底蕴,以人文角度平视员工需求,力争用企业魅力征服员工,为员工自愿与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奠定基础。

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应尽义务,落到实处有益处。

很多企业为减少成本支出,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企业如此做法无疑给员工离职以正当理由,企业需要衡量得失,做出正确判断。

五、企业再也不能随便通过违约金来约束员工,一般违约金约定属于违法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依法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两种情形为: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约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六、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损害赔偿金,在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必须予以赔偿的,企业必须提供证据。

企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员工在工作中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需要及时收集证据,避免依法主张损害赔偿时,遭遇无据可证的尴尬。

七、企业制度要合法还需善待员工,一步不慎,人去楼空。

制造与物流业能够依法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并不多见(见本文第五条),因此企业在员工违约的情况下,不能通过违约金的方式控制劳动者的去留。即使劳动合同期限较长也无法预期劳动者何时会选择离开,因为《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极大自由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无成本,只需符合规定的通知时间即可,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稍有不慎就要面临被员工炒鱿鱼。

八、对员工能力的考核须有具体操作办法,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标准,试用期内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要有据可依。

九、制造业与物流业均承受着员工人身损害赔偿及客户对企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风险,如果企业为员工办理的社保不足以化解行业特殊性带来的风险,企业还可以选择投保商业险,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压力,让企业释放活力,无所畏惧。

十、合同约定送达条款,能有效避免员工不辞而别导致的企业措手不及,伤神应对。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员工,在员工的行为符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时,如果遇到员工违反纪律擅自离职,企业遍寻不着时,企业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送达难以成行。如果双方能够事先明确约定彼此送达的确定地址,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的往来文书均按此地址送达,则可免于解除合同通知书难送的麻烦。

综上,制造与物流企业在适应《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必定面临多重困难,但是依法经营、规范用工是未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着力为企业适应该法投以基础,企业能够尽快顺应法律走向才是笔者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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