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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保险双方都有一定的要求。就保险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即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到的数额小于或等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那么追偿到款额归保险人所有;如果追偿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其次,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后,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法律上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额时,也会放弃代位求偿权。就投保人而言,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并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一,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第二,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第三,如果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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