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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益损失案例:节选《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4辑; 【问题提出】合同签订后没有施工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基本案情】:2005年6月16日,中国银行某分行通过社会公开招标和中技集团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技集团承包中银花苑工程项目,开工日期为2005年7月2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10月4日,合同价款为1325万元,合同预期利润为7%等。合同签订后,中技集团即开始筹建临时设施及开展相关的准备工作,管理人员工资、房屋租赁费等实际发生费用40余万元,直至2007年6月12日,双方协商,如果三个月仍未开工,中技集团有权解除合同。2008年2月28日,工程仍未开工,中技集团遂以某分行违约为由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合同;2、判令中行某分行赔偿管理人员工资等实际发生费用40余万元及预期利益损失80万元,共计120余万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中行某分行负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7条、第113条之规定,判决支持了中技集团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中行某分行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3月26日仍然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支持了赔偿预期利益损失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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