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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劳动争议

民事代理词
案号:(2014)XX法一初字第1XX号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唐XXX等21人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经开庭审理,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补充意见,请审判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本人认为本案应裁定驳回两原告的起诉,理由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没有“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权。
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 依法撤销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14】1XX号《仲裁裁决书》 ”。然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贵院属于基层法院,并不具备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存在裁定驳回两原告起诉的法定事由。
二、驳回被告仲裁请求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两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驳回唐XX等21人所有仲裁请求”。本案中,被告对于海劳人仲的仲裁裁决书并未提起起诉,故不存在驳回被告诉讼请求的可能。何况,两原告诉请驳回的是“仲裁请求”,而仲裁请求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范畴,法院没有驳回仲裁请求的权力。两原告的第二项诉请超出了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存在裁定驳回两原告起诉的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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