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追加一香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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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亲办案件

该案经过三次庭审,最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追加嘉能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附相关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XX

住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建安大厦

被申请人1嘉能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 职务:董事长,电话:00852-XX6198。

住所;香港北角渣华道XX商业中心9字楼

被申请人2:吕有琪,英国国籍,住所:香港北角云景渡35号B10,系嘉能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出资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追加被申请人为(1998)汕中法执字第8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执行嘉能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1998)汕中法执字第8号)。申请人认为应该追加被申请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一、嘉能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是嘉能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且2000万元出资款一直没有缴清。

嘉能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04月27日,系被申请人独立投资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依法履行出缴2000万元的出资义务,存在虚假出资及抽逃资金的情形,故其应在2000万元出资额之内承担出资者义务。

二、因被申请人2系嘉能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出资人,其应对系嘉能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出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嘉能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名存实亡并停止经营,现既无办公场所也无人员,下落不明,没有支付工程款的能力。

四、贵院(1996)汕中法经初字第19号已判决嘉能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列被申请人依法应承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贵院应追加其为(1998)汕中法执字第8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尽快依法强制其赔偿申请人工程款、利息及其他损失。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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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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