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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亲办案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常州市XX活动地板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XX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XXX。
被告: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叶SS,电话:0755-82XXXXXX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XXXXXX三楼。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7989.96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拖欠原告上述工程款自2014年10月2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时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01月03日)2804.9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审律师费25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以上一至三项合计人民币435794.89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浦东金桥XXX21号的安装地板《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点在上海浦东新区XXX366号,原被告双方约定安装地板的型号为OA-CX500B,单价113元/m2,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提供符合标准的地板及施工。原告完成工程后通知被告验收,被告并于2014年9月24日验收完成。被告完成验收后,没有提出异议,其行为应视为认同工程质量及数量。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250000元,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其已构成根本违约。
纠纷产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未果。
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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