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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外调查取证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被请求国协助请求国调查案情,获得或收集证据的活动。
我国于1977年参加了《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即《海牙取证公约》。根据该公约,关于域外取证的方式包括:
(一)代为取证
代为取证是指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
代为取证应以请求书方式进行,请求书由请求国相关法院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司法机关(我国是司法部),无需该国(请求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请求书应用执行地国文字作成或附其译文。
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但对于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被请求执行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损害被请求国的主权和安全的,可以拒绝执行。
【注意】根据《海牙取证公约》,取证请求书只需要通过执行国指定中央机关转递,无须请求国指定中央机关转递。例如,我国在境外取证,相关法院可直接将请求书递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须通过我国司法部转递;反之,外国法院在我国境内取证,可直接将请求书递交我国司法部,无须其本国指定中央机关转递。而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文书送达需要通过双方指定中央机关转递。
(二)领事取证
使领馆官员可向身处接受国的本国公民取证,但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注意】根据《海牙取证公约》,还有两种取证方式:特派员取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但对于这两种方式,我国原则上不允许,除非经特批。
二、涉港澳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的机构和期限
1.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双方相互委托调查取证,须通过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调查取证。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完成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
2.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双方相互委托调查取证,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政务司行政署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委托香港政务司行政署调查取证。
完成期限自收到委托之日起6个月。
(二)调查取证的费用
无须付费,但需承担法院实际产生的特殊费用。
(三)调查取证的限制
1.只能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2.委托书及所附材料应提交中文文本。
3.委托方提出参与取证的请求,受托方法院应当通知取证时间、地点,可以允许委托方司法人员出席并直接取证。
【注意】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对于涉澳的文书送达和调取证据的相关内容有了新的变化,需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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