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给付保单号2010440300001001493150保险金15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29日,在被告代理人的推荐下,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号为2010440300001001493150,保险金额为50000元。2012年1月30日原告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故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但被告拒绝给付保险金。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被告需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被告拒绝给付保险金已构成违约。

综上,依据《合同法》、《保险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